索引號: | 11371083004227827M/2021-06252 | 文號: | 乳政辦字〔2021〕44號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單位: | 乳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時間: | 2021-11-05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各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濱海新區(銀灘旅游度假區)、經濟開發區、城區街道辦事處,各市屬國有企業:
《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工程招標采購活動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工程招標采購活動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推動政府投資工程監督管理責任落地落實,有效預防串通投標、掛靠、轉包和違法分包等問題,根據《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就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工程招標采購活動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職責分工,實施全鏈條監管
(一)項目單位應依法落實招標采購主體地位,對招標采購過程和招標采購結果承擔主體責任。
(二)財政、住建、交通、水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海洋發展、衛健等招標采購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對招標采購活動的備案登記、交易監管、履約監督、行政處罰等職責,抓緊啟用建設工程交易子系統以及國有產權、國企陽光采購交易系統,嚴肅查處串通投標、掛靠、轉包和違法分包等問題。
(三)威海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乳山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認真履行服務見證職能,全方位配合相關行政監管部門調查處理招標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健全代理機構系統化評價機制,督促代理機構依法依規做好招標采購代理活動。
二、堅持問題導向,強化重點環節監管
(一)嚴格評標評審環節管理
1.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受項目單位委托依法依規從事項目代理活動,在評標評審環節,主要協助評標評審專家做好投標人資格審查工作,通過網上查詢等方式,認真核實投標人業績、信用和項目管理人員社會保險繳納等情況。
2.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完善開評標現場管理制度,規范交易主體行為規范,積極開展交易服務標準化工作;加強信息化建設,對開標評標全過程實施音視頻電子監控,通過科技賦能甄別串通投標行為;記錄、制止和糾正開標評標現場違法違規問題,并及時向相關行政監管部門報告。
3.各行政監管部門應按照“線上為主、線下為輔”的原則,加強對評標評審活動的監督管理,認真受理相關投訴,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投標人、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和評標評審專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二)壓實施工監理現場管理
1.項目單位作為第一責任人,應充分發揮管理的主導作用,健全落實廉政風險防控機制,依法加強對工程施工、監理單位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
一是建立中標企業約談和履約承諾制度。定標后,項目單位應在開工前約談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或項目負責人,施工、監理單位簽訂《履約承諾書》?!堵募s承諾書》應包含承諾管理人員到崗、質量管理、安全管理、進度管理、資金管理、違約處罰等內容。
二是確定施工現場日常管理人員?,F場管理人員對照投標文件和施工、監理合同,加強對施工、監理單位履行合同和承諾書情況的監督管理。包括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相關人員進行現場驗證核對;檢查主要施工機械設備到位情況;監督工程款、農民工工資等支付使用等情況。日常監督檢查情況應如實記入管理臺賬。
三是發現施工、監理單位隨意變更項目負責人、項目部人員出勤率低等違反合同的行為,應當現場責令改正,由項目單位按照施工、監理合同約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發現掛靠、轉包和違法分包等問題,必須在2日內書面報告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2.各行政監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監理情況加強現場檢查,有關情況要留有書面記錄。
一是對現場檢查發現或社會舉報反映的掛靠、轉包和違法分包等問題,要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二是對項目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履職不到位等問題,及時向項目單位反饋并督促做好整改落實工作。
(三)強化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監督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日常監管,工程款應直接支付到中標企業賬戶,不得支付到其他企業賬戶或使用現金支付。審計機關應圍繞工程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加強審計監督。
(四)建立監督檢查情況定期報告制度
各行政監管部門應每半年向市政府專題報告一次對政府投資工程串通投標、掛靠、轉包和違法分包等問題的監督檢查情況。
三、嚴肅責任追究,推進各項措施落地落實
(一)項目單位應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切實加強對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履職不到位、發現問題應報未報或應發現未發現的,視情節依法依規予以批評教育、調離崗位和紀律處分等。
(二)各行政監管部門應認真落實行政處罰公示制度,將串通投標、掛靠、轉包和違法分包處罰結果列入誠信記錄,情節嚴重的列入誠信“黑名單”,取消投標資格或從業資格,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格局。
(三)市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部門、單位要加強對項目單位、行政監管部門履職盡責情況的檢查、抽查。審計機關應將工程資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況、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等作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促進領導干部在工程管理中履職盡責、擔當作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把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落實到履職盡責的行動之中,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和巡察機構的監督檢查,持之以恒推進工程建設、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附件:串通投標、掛靠、轉包、違法分包認定依據、處罰措施節選
附件
串通投標、掛靠、轉包、違法分包認定依據、處罰措施(節選)
認定依據 | 處罰措施 |
串通投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水利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大執法力度,對在實施水利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工作中發現的轉包、違法分包、出借借用資質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按照本辦法進行認定,并依據《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二)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七)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 |
掛靠(出借借用資質) | |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水利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出借借用資質: (一)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二)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代表人不是投標人本單位人員的; (三)實際施工單位使用承包人資質中標后,以承包人分公司、項目部等名義組織實施,但兩者無實質產權、人事、財務關系的; (四)工程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承包人的,但項目法人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五)勞務作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承包人或工程分包單位的; (六)承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部分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的; (七)承包人與項目法人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的; (八)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采購、租賃的主要建筑材料、工程設備等,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承包人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出借借用資質行為。 | |
工程轉包 |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八條: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及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四)合同約定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人承包的范圍是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專業作業承包人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 |
違法分包 |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水利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違法分包: (一)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二)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項目法人書面同意,承包人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施工的; (三)承包人將主要建筑物的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的; (四)工程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五)勞務作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作業再分包的; (六)勞務作業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機械設備費用的; (七)承包人未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